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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要求贯彻实施新《消防法》(S型气溶胶)
Browse:1808 Add time:2008/12/2
 

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后的《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通知阐释了新修订《消防法》的重要意义。《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消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在消防工作基本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应急救援工作、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法律责任以及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等方面做了重大改革。

通知指出,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将《消防法》纳入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重点抓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领导以及消防执法人员的学习,并组织全体消防官兵、公安派出所民警认真学习。要将宣传普及《消防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消防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积极争取将《消防法》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规划,组织开展寓教于乐、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消防法》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不断提高社会和公民的消防法治意识。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消防执法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行政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认真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要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制度,加强对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提高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水平。要切实落实各项消防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消防工作的支持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努力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消防法》关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新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加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装备等保障。要大力推动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推进乡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全面增强城乡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通知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消防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消防立法工作,不断健全完善消防法律体系,要抓紧做好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审查是否符合《消防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要尽快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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